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二)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扶助资金的发放
1、女方享受特别扶助金标准如下:
①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女方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
②对年满60周岁且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的女方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
③对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的女方按每人每月700元发放。
2、男方享受特别扶助金的前提条件是夫妻中女方年满49周岁,具体标准如下:
①对未满60周岁的男方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
②对年满60周岁且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的男方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
③对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的男方按每人每月700元发放。
扶助对象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