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矿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17〕82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传达至矿山企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请矿山企业于10月底前将企业自查情况报我局。
联系人:程敏健,联系电话:6500260。
青安监〔2017〕45号.rar
青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