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青田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科学技术局 青田县财政局
2017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科技金融工作,拓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鼓励企业创新创业,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青委发〔2016〕77号)文件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助保贷是为了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而创新推出的实质性惠企项目。该项目由县财政提供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作为政府风险金,县科技风险金管理机构向贷款银行推荐优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银行按政府风险资金金额放大10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信发放科技助保贷。当科技助保贷款逾期率超过3%时,经双方协商后,银行方将暂停该种贷款的发放,全力组织贷款催收,直至逾期率重新降至3%以下。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包括通过认定的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和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内企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企业及入园企业;承担县级以上各类科技项目或科技首席专家、科技特派员参股的专业合作社。风险资金重点支持市场前景广阔、经济社会效益较好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四条 贷款企业实际经营2年以上,需提供符合贷款行要求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抵(质)押;实际经营2年(含)以下的初创型企业(专业合作社)应提供符合贷款行要求全额贷款额度的抵(质)押;符合推荐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可获取无需抵押的小额信用保证贷款。
鼓励支持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产品创新。
第五条 单个企业有抵押物的科技助保贷款额度最高500万元,无抵押物的小额信用保证贷款最高50万元。借款人在贷款银行授信总额不得超过该行规定的单户最高限额。授信期限为2年,单笔贷款支用期限最长为1年。原则上抵押类贷款利率按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30%执行;信用类贷款利率按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70%执行,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续贷手续可办理无缝对接。
第六条 县财政以“滚存使用,差额补足”的方式从县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科技助保贷政府风险金。2016年前先期安排600万元作为政府风险金;2017年起,政府风险金视运行情况逐渐追加到1000万元。县财政另设立科技助保贷贴息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由首期的20万元县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以后从省里争取到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资金中的其他科技金融资金设立和融资绩效补助资金构成。
科技助保贷政府风险金、科技助保贷贴息专项资金由县科技风险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
县科技风险金管理机构按实际支用贷款年日均贷款余额的1%给予贷款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贴息补助,补助资金从次年科技助保贷专项贴息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科技助保贷资金只能用于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技改设备购买、企业流动资金周转等。每笔贷款中用于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不少于10%,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费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具体按浙科发政〔2008〕195号文件执行。
贷款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否则,县科技风险金管理机构取消对该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贴息补助,贷款银行根据贷款协议有权提前收回该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贷款。
第八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资金的运作程序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县科技风险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二)经县科技风险金管理机构初审,报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向贷款银行推荐,并提交盖有县科技风险金管理机构公章的推荐函。
(三)贷款银行根据县科技风险金管理机构的推荐函,对申请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独立做出信用评级和授信方案并报备县科技风险金管理机构。
(四)申请贷款企业应向贷款银行按规定要求提供有效抵押物,并追加贷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作为保证人;信用担保类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应向贷款银行提供符合资质的保证人作为担保。
(五)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贷款银行客户经理填写《“科技贷”发放明细表》,由贷款发放行留存,同时报县科技风险金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贷款银行应加强对科技贷款的贷后管理,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情况变化等进行检查和监控,跟踪了解企业发展和运营情况,提高科技风险金贷款安全性。
第十条 在贷款期限内,对贷款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发放的各项科技类补助、奖励资金应通过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进行发放,并优先用于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逾期贷款的偿还。
第十一条 科技助保贷企业贷款利息逾期90天或本金逾期30天,即按县科技风险金管理机构30%、贷款银行30%、企业40%的比例启动风险资金代偿程序。具体如下:先按企业逾期本息60%由县科技风险金管理机构与贷款银行按1:1比例代偿,再通过协商、诉讼等程序处置抵(质)押物。
其中实际经营2年(含)以下的初创型企业(专业合作社)贷款利息逾期90天或本金逾期30天,即启动协商、诉讼等程序处置抵(质)押物,不足值部份按县科技风险金管理机构30%、贷款银行30%、企业40%的比例启动风险资金代偿程序。
第十二条 对发生损失进行补偿了的贷款,在实施代偿后,其还贷责任和义务主体不变(仍为原贷款企业),县科技风险金管理机构委托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贷款银行继续保留对其收回贷款本息的权利并仍应积极追索。在追索过程中需要办理授权或代为追偿等手续的,由资金管理人与贷款银行协同办理。对追索后实现的债权,贷款银行在抵扣企业贷款本息总额40%、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应及时将多余部分按县科技风险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各50%比例退回。
第十三条 未能偿还贷款的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自逾期起均不得享受本县各项财政性补助以及奖励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县财政主管部门、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县科技风险金管理机构和贷款银行应定期对风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风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和评价风险资金政策执行效果。
第十五条 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通过诚信贷款,企业发展绩效显著的,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资金中的其他科技金融资金设立和融资绩效补助资金中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贷款银行,并与其签订科技金融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及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青田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青科〔2015〕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