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洋乡公益事业发展基金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黄垟一家人基金会。
第二条 黄垟一家人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区域范围是:黄洋乡名人乡贤。
第三条 黄垟一家人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积极争取名人乡贤的支持和赞助,推动黄洋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等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黄垟一家人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五条 黄垟一家人基金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第六条 黄垟一家人基金会的会址在黄洋乡。
第七条 黄垟一家人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宗旨:充分弘扬热爱家乡、回报故里的黄垟乡贤名士精神,大力促进经济发展,大力推进黄垟乡的社会特色品牌建设,充分体现孝老爱幼扶弱助贫的“一家人”精神,帮助黄垟的每一个孩子都上得了学,给每一位耄耋老人送上黄垟儿女的温情关爱,争取让每一个家庭更加幸福安康,让黄垟变得更美丽、更和谐。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和产生
第八条 黄垟一家人基金会由基金会理事会组织管理。理事会是黄垟一家人基金会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秘书长负责具体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九条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1人,副会长()人,秘书长1人,会员若干人。下设会计、出纳各1人。
第十条 名誉会长一般由具有全国性、全省性有影响力的、对公益事业、对家乡有杰出贡献的名人乡贤担任。
第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会员中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内,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出纳、会计确需卸职或补充时,由名誉会长、当届会长或秘书长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黄垟一家人基金会理事委员、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黄洋乡公益事业发展基金理事会入会的资格:
(一)拥护黄垟一家人基金会章程与有关制度;
(二)热心公益事业发展发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在村公益事业发展发展发展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愿意为黄洋乡公益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十四条 黄垟一家人基金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德高望重,社会口碑良好,威信较高,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工作能力强,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够到一些重要的大城市走动进行公益活动。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出纳会计以及理事成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名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周岁。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至4次年会。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会长不能召集,由副会长、秘书长或者会计出纳部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并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委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修改黄垟一家人基金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委员,任免会计、出纳;
(三)决定重大公益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黄垟一家人基金会章程提出的任务;
(四)行使理事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三)提议调换理事成员,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六)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第四章 议事规程和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委员投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一)理事会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出纳会计;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公益投资活动;
(四)对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理事成员予以除名;
(五)对有不团结、单独我行我素、自作主张的理事成员予以除名;
(六)相关公益事业发展发展的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委员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委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委员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黄垟一家人基金会理事成员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二十二条 黄垟一家人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 黄垟一家人基金会组织募捐时,负责向村内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所有募捐活动,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二十四条 黄垟一家人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五条 黄垟一家人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推动黄洋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等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黄垟一家人基金会查询捐赠款项和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七条 黄垟一家人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八条 黄垟一家人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二十九条 黄垟一家人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黄洋乡公益事业发展基金理事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条 黄垟一家人基金会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黄垟一家人基金会每年春节前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春节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黄垟一家人基金会通过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公开栏内公布,接受全乡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黄垟一家人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经黄垟一家人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黄洋乡公益事业发展基金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黄洋乡公益事业发展基金理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