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来源: 佚名 时间: 2009年10月13日 |
|
|
|
|
征收对象 |
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
农村居民 |
城镇居民 |
一、多生一胎 |
18000-35000 |
67000-130000 |
二、多生二胎以上 |
按照前一胎的标准加倍征收 |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
4500-8800 |
16700-33000 |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
4500-8800 |
16700-33000 |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 |
双方早育 |
13500-22000 |
50000-80000 |
单方早育 |
6700-11000 |
25000-40000 |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还应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
注:单方早育的,另一方按照前几项中的一方标准分别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2007年农村人均收入为4429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612元。 |
|
[关闭窗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