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青田县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 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民办〔2016〕1号)和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建设美丽乡村培育美丽经济的若干意见》(丽委发〔2016〕1号) 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 612 元/月.人调整为674 元/月.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459元/月.人调整为506元/月.人,请遵照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