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田县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6〕56号
索引号:
  00265290x-04-2016-6002
生成时间:
  2016-06-29 00:00:00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 1 编制目的及时、稳妥处理好因劳资矛盾纠纷,特别是因欠薪引发的突 

1

 

 

发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青

田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1. 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

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浙

委发?2015?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

建设领域欠薪处置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 号)等

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 3 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

部门“快速反应、协调配合、控制局面、妥善处置”,防止矛盾

激化和事态扩大,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减少或避免

  

 

1 

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是各自领域、行业欠薪处置责任单位,负责 

配合涉及用人单位的乡镇(街道)做好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现场

处置协调和指挥。

 

(4)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欠薪事实及数额,监督企 

业按法定程序发放职工工资,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并对

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设立欠薪应急处置账户。对乡镇、街道

提出的启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申请进行核实。

 

(5)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突发群体性事件现场秩序,预防、 

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受理人力社保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

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6)宣传部门坚持正面宣传,把握舆论导向,防止网上负 

面炒作。

 

(7)财政部门根据省、市、县政府相关规定,做好政府欠 

薪应急周转金的安排、使用和监管等工作。

 

(8)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经营资格的审查,并对 

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9)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监督相关部门依法行政。 

(10)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执行涉及欠薪突发群体性

事件的案件。经营者恶意欠薪逃匿或转移资产的,及时介入,依

法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及执行措施。及时查封、扣押、冻结

  

 

(11)信访部门负责对因欠薪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的受理、 

序,依法打击恶意讨薪、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4)成立现场应急处置小组,统一协调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现场处置小组组长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人担任,行业主管部

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应服从指挥,主动配合,密切协

同。

 

(5)在劳动者生活确实困难或用人单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等紧急情况下,应启用政府应急周转金或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

垫付已查实的所欠劳动者部分工资或生活费,解决劳动者生活困

难,及时平息事态。

 

4 后期处置 (1)对不能当场协调处理的资金不到位、工程款拖欠、违 

 

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工程质量等问题引起的源头性

欠薪案件,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事发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欠薪事实及数额,责令欠薪企业支付拖欠劳动者工资。其它相关

部门应积极协同处置源头性欠薪案件。

 

(2)公安部门及时受理并依法快侦快办涉嫌构成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以及引发的治安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恶意讨薪、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3)有关部门应督促、帮助用人单位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后期处置工作

  

 

(4)涉及有劳动争议的事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及时启 

职责,并对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以不断提高应急 

处置能力。

 

5. 2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 

 

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可能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不关心或推诿、敷 

衍,致使问题和矛盾激化的;

 

(2)对处置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工作不重视,不尽责,措 

施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对突发群体性事件善后工作不到位,未采取积极有效 

措施,或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再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青田县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 供稿人: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信息公开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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