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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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时间:
  2014-04-23 00:00:00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3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1  则…………………………………………………………1

1.1 编制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适用范围……………………………………………………1

1.4 工作原则……………………………………………………1

2 组织机构及职责………………………………………………2

2.1 组织机构……………………………………………………2

2.2 工作职责……………………………………………………3

3 预防和预警机制………………………………………………17

3.1 监测与检(巡)查…………………………………………17

3.2 预防预警信息………………………………………………18

3.3 预防预警行动 ……………………………………………21

3.3 预警支持系统 ……………………………………………23

4 应急响应 ……………………………………………………24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24

4.2 应急响应级别 ……………………………………………25

4.3 Ⅰ级应急响应 ……………………………………………25

4.4 Ⅱ级应急响应 ……………………………………………26

4.5 Ⅲ级应急响应 ……………………………………………27

4.6 Ⅳ级应急响应 ……………………………………………28

4.7 应急响应措施 ……………………………………………29

4.8 指挥和调度 ………………………………………………37

4.9 抢险与救灾…………………………………………………38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38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39

4.12 信息发布 …………………………………………………40

4.13 新闻报道 …………………………………………………40

4.14 应急结束 …………………………………………………40

5 应急保障………………………………………………………41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41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41

5.3 技术保障……………………………………………………45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46

6 善后工作………………………………………………………47

6.1 救灾善后工作………………………………………………47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48

6.3 水毁工程修复………………………………………………48

6.4 灾后重建……………………………………………………48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48

7  则…………………………………………………………48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49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49

7.3 解释部门……………………………………………………49

7.4 预案生效时间………………………………………………49


1  

1.1 编制目的

做好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防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台防旱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水市防汛防旱工作手册》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田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山洪灾害、台风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引发的山塘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灾害或重大险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汛防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供水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和县政府的领导下,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旱工作的责任主体

1.4.3 依法应对,科学调度。坚持依法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防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的原则。

1.4.4 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1.4.5 抓好“四进”,加强基层。坚持应急管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的方针,加强基层防汛防旱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汛防旱的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防旱工作。县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承担县防指的日常工作。县防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县水利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县府办副主任、人武部部长、县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县农办、县宣传部、县应急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开发区(经信局、商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港航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风景旅游局、千峡湖管理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供销联社、物资总公司、县供电局、县电信局、县水文站、北海公司、中国移动青田分公司、人保公司、县广播电视台、青田侨报社等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为县防指成员。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成立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各乡镇(街道)防指),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防汛防旱工作,各乡(镇、街道)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各乡镇(街道)防指办),负责处理本辖区内防汛防旱工作日常事务。各乡镇(街道)防指由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指挥,各分管领导任副指挥,辖区内的中小学校、派出所、人武部、供电所、电信支局、卫生院等机构为乡镇(街道)防指成员单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为乡镇(街道)防指成员。各行政村(社区)和重要企事业单位成立防汛防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村级防汛防旱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自然村、企事业单位建立防汛防旱网格,落实网格责任人。

2.2 工作职责

2.2.1 县防指职责

1)组织防汛防台防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防旱的定期演练;

2)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全县的防汛防台防旱与抢险救灾工作;

3)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防旱预案,审定和批准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旱应急供水方案;

4)组织开展防汛防台防旱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防旱安全的有关问题;

5)组织会商全县的汛情、旱情;

6)负责全县的江河、山塘水库、水闸等洪水调度和防旱应急供水调度;

7)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防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

8)负责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防旱期;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2.2 县防指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县水利局:承担县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旱的日常工作;负责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重要江河和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水文预报;负责水资源的调配,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工作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2)县人武部:负责执行全县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申请支援救灾部队;在重大汛情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派驻联络员,并组织一支不少于40人的应急小分队待命,一旦发生险情,在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下,组织抢险队伍立即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3)县农办:负责协调本系统防汛防旱抢险救灾工作。

4)县宣传部:负责防汛防旱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5)县应急办:负责防汛防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并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6)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防旱基础设施规划、年度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县重点工程的防汛防台防旱工作,协调基础设施灾后复建。负责落实防灾救灾粮食储备、供应及调拨,做好市场物价稳定工作。

7)县经济开发区(经信局、商务局):负责归口管理企业防汛防旱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防旱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及时提供工业企业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8)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防汛防旱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9)县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汛防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旱引发的群体治安事件;负责保障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通行,根据需要依法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防汛防台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组织一支由消防官兵为主的应急抢险小分队原地待命,随时接受县防指调度参加抗洪抢险。

10)县监察局:负责防汛防旱纪律执行和工作效能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防汛部署的落实、人员到岗情况和抗洪救灾资金、物资调拨到位情况;查处防台抗洪抢险救灾中渎职行为和违纪案件。

11)县民政局:负责避灾安置场所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协调全县水旱灾害的救助、救济和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水旱灾情信息;指导灾区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2)县财政局:负责筹措防汛防旱专项资金,及时下拨防汛防旱经费并监督资金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向上争取救灾资金。

1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落实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情况,提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

14)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的防汛防旱工作;负责城区内地下水排水管网管理维护和汛期应急排水、排涝工作,确保城区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指导全县危房鉴定和建筑抢险工作。

15)县交通运输局:督促业主(建设单位)做好在建交通工程安全渡汛工作;组织、指导修复水毁公路;组织落实抢险救灾车辆;组织、协调防汛防旱抢险重点物资的运力保障;提供交通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制定全县危险低洼段的公路、桥梁临时抢险预案。

16)县港航局:负责指导督促水上运输企业、港口企业和渡口船舶的防汛防台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抢险救助,做好洪水、干旱期河道水运的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组织修复水毁航道及设施;组织落实抢险救灾船舶,保障抢险重点物资的运输。

17)县气象局:负责暴雨、热带气旋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负责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体系;及时提供短临气象预警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防汛防旱有关气象资料;根据旱情的发展,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8)县农业局:负责农业防汛防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负责县级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做好抗灾救灾柴油的安排;负责农业灾情调查、核实、上报。

19)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林区防汛工作和汛期漂木管理工作,协调防汛木材的供应,配合做好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负责林木及果树的防旱技术指导

20)县环保局:负责做好江河水质污染的监测和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21)县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意见,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开展传染病监测和防治工作。

22)县安监局:负责做好汛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防止发生重大和社会影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对县防指成员单位的职责和防汛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23)县风景旅游局:负责旅游度假区防汛防旱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系统开展防汛防旱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从事旅游工作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

24)千峡湖管理处:做好本系统的防汛防旱工作,做好紧急防汛防旱期间湖区范围内的预警工作,协助做好人员安全撤离工作,协助做好湖区内船只靠岸避险工作。

25)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辖区户外大型广告牌和流动摊贩、临时构筑物、建筑物及其栖居人员安全措施落实。

26县供销联社:做好本系统的防汛防旱工作。负责落实被洪水围困村庄及其他洪灾区居民必需食品、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负责组织落实防汛物资(麻袋)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27)县物资总公司:做好本系统的防汛防旱工作。负责做好物资的防汛安全工作,确保防洪抢险、抗旱所需的物资供应。

28)县供电局:负责抗洪、抢险、排涝用电的供应;及时调度解决抗灾电力及重要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用电,及时抢修灾损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供电安全,及时报送电力系统灾害损失和电力设施抢修情况。

29)县电信局:汛前对防汛系统的通讯设备进行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组织抢修突击队,落实抗洪应急通讯设施及运用方案;在灾情出现时,确保重要防汛用户电话和邮路畅通,汛期应加强值班,确保重要防汛报汛通讯设备畅通和水情电报、电话迅速传递;灾后组织及时抢修,确保线路畅通。

30)县水文站:负责水文测报工作,及时准确提供雨情、水情,主要江、河的水情情报,要确保水文信息的时效性与洪水预报的精确度。灾情发生后,及时做好雨情、水情资料汇总分析报县防指办。

31)北海公司:负责做好滩坑水库运行管理,充分发挥水库防洪防旱减灾效益,在洪水和干旱期间,严格执行上级防指调度命令,切实做好滩坑山塘水库发电和泄洪的预警工作。

32)中国移动青田分公司:加强通信设施的养护,确保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汛指挥部的命令及汛情、险情、灾情通讯畅通;及时修复水毁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讯。

33)县人保公司:负责做好受灾投保单位和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在洪水来临之前,督促投保单位和个人做好各类财产的防灾工作,并积极开展防洪保险。

34)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防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导经县防汛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防旱、抗灾救灾工作动态。

35)青田侨报社:负责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防旱工作部署以及气象、海洋、水文部门发布的台情、汛情、旱情信息,做好防汛防台防旱工作的宣传报道。

2.2.3 县防指办职责

承担县防指的日常工作,拟定防汛防台防旱的有关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掌握雨情、水情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编制和发布汛情、旱情通告;具体实施洪水调度方案、防旱应急供水方案;检查督促、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防旱工程设施和毁损工程和修复及有关的防汛防台防旱工作;总结防汛防台防旱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2.4各乡镇(街道)防指职责

在上级防指统一组织指挥下,负责本地区防汛防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负责制定本级防汛防旱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修编本级防汛防旱总体预案及防御台风预案、防旱工作预案、防御山洪与地质灾害预案、重要江河防洪预案、人员转移避险预案、船只避风保安预案、工程抢险与应急救援预案等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落实各村级防汛防旱负责人和各网格责任人,明确职责,签订责任书,组织培训和演练,并落实有关报酬;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堰坝等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按照上级要求,配合民政、建设等部门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和避灾场所建设及认定,督促指导农户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偏低的住房进行加固维修、重建或搬迁,并加强避灾场所维护管理;负责做好监测预警工作,补充加密监测预警网络,做到监测预警全覆盖,及时将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水雨情预警信息传递到村级防汛防旱负责人和各网格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按照预案和“不漏一处、不存死角”的要求,做好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辖区内山洪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别是在山区和沿河岸修路、建房等在建工程和洪涝台影响期间乡村公路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已发生山洪与地质灾害或乡村公路因灾中断等危险区域警示牌设置,并组织人员监管;负责组建防汛防旱抢险救灾队伍,按规定储备防汛防旱物资,并开展抢险救援和自我防范知识培训;负责洪涝台灾情及有关信息的统计、核实和上报;负责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向易受洪涝台和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发放明白卡,组织开展防灾救灾演练,提高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2.5各乡镇(街道)防指办职责

负责本级防指日常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汛防台政策法规和指令;负责组织起草本级防汛防旱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负责组织起草本级防汛防旱总体预案及防御台风、山洪与地质灾害、沿重要江河防洪、人员转移避险、船只避风保安、工程抢险与应急救援等专项应急预案;协调联络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防汛防台工作,具体组织防汛防台检查,督促各行政村、社区及有关网格落实防汛防台安全措施,会同有关单位查处督办各类威胁防汛防台安全事件;负责汛期防汛防旱值班工作,掌握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防汛防台工作动态,当好本级防指领导参谋;负责本级防汛防台物资储备、管理和调度;负责本级洪涝台灾害统计、核查、上报和总结评估;做好本级防指及上级交办其他工作。

2.2.6乡级防指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监测预警组:负责建立本辖区监测预警网络,负责接收上级防指及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发送的有关防汛防旱防台预警信息,掌握辖区内有关防汛防台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为本级防指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人员转移组:按照本级防指和上级指令,负责将危险区域群众按预案组织转移到安全的避灾场所,并做好安置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抢险队伍、物资的调配,根据险情、灾情,组织抢险救援。

宣传报道组:负责汇总防汛防旱防台动态,发布汛情、旱情、灾情及有关信息,组织宣传报道防汛防旱防台工作动态、先进事迹等,编发简报,接待新闻记者。

后勤服务组:负责本级防指及各工作组的后勤生活保障,接待上级防汛防台工作组、慰问团等。

2.2.7乡级防汛防台责任人主要职责

乡级防指指挥:全面负责本级防汛防旱防台工作,主持本级防指工作,研究落实防汛防旱防台措施,负责召集成员会议、会商会议,签发防汛防旱防台指令。

乡级防指副指挥:协助指挥工作,负责分管工作。

乡级领导:按照乡级防指职责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协助所分包区域内的村(居)主要负责人开展防汛防旱防台工作。

乡级防指应急工作组组长:负责应急工作组工作。

乡级防指办主任:负责乡级防指日常工作,当好乡级防指参谋,并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防指指令。

乡级防指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分管工作。

乡级水利员:负责乡级水库、堤防、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监管,管理联系水利工程巡查员、山洪灾害预警员;掌握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当出现异常情况时,按预案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处置,并报告乡级防指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乡级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组织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督促村级地质灾害监测责任人开展隐患点日常监测,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在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开展临灾预报和预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接到报告时,按预案组织做好危险区域群众避险转移、应急救援等工作。

乡级气象协理员:负责接收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传递至乡级及以下防汛防旱防台责任人,并在辖区内向公众发布;负责气象预警接收、发布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辖区内灾害性天气、特殊气象现象的观测、记录和报告;负责气象灾害引发的灾情收集和上报工作,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灾害调查、评估和鉴定工作。

乡级渔船安全管理员(联络员):负责防台风预警信息传递至村级渔船保安联络员,直至每艘船,督导渔船做好防台避风工作;负责了解、统计渔船及船上人员动态,并及时报告乡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配合协助当地政府开展遇险船只救援工作。

2.2.8村级防汛防旱领导小组职责

协助当地政府和防指开展防汛防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当接到灾害性天气预报、水雨情预警信息时,负责通知村级防汛防台负责人和各网格的联络员、监测员、巡查员、预警员、气象信息员等责任人进岗到位,做好人员转移等防御准备,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户到人;当接到上级人员转移命令和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协助做好人员转移的具体工作;当出现交通、信息中断或突发险情时,按村级预案实施自主转移。实施转移前,及时发出转移信号,明确人员转移时间、地点、路线、召集人和注意事项,迅速将危险区域群众转移至安全的避灾场所;当洪涝台和地质灾害发生时,发动群众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并及时将灾情报告乡级防指;开展防汛防台知识宣传,重点做好人员避险转移方案和群众自防自救知识宣传,开展人员转移演练;协助做好灾情统计和救济救助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2.9村级防汛防台责任人主要职责

村级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级防汛防台工作,主持本级防汛防旱防台工作组工作;具体负责责任区网格划定和管理;协助当地政府开展防汛防旱防台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

驻村干部:协助乡级包片领导及村级防汛防旱防台工作组做好本村级防汛防旱防台工作;参与村级汛期检查,了解掌握本辖区防汛防台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及危房户等,对存在问题的,督促检查整改到位;负责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工作。

村(社区)干部:按照村级防汛防旱防台工作组职责分工,负责分管工作。

2.2.10网格化责任人主要职责

自然村防汛防旱防台联络员:负责接收上级有关防汛防旱防台信息,并将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到户到人;当发现本自然村范围内出现洪涝台灾害前兆时,及时发出预警信息,组织动员危险区域内群众转移到安全场所,并及时报告村级防汛防旱防台工作组或负责人或乡级防指;当本自然村出现洪涝台灾害时,应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报告村级防汛防旱防台工作组或负责人或乡级防指,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协助当地乡镇(街道)做好人员转移工作;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城镇居民区防汛防旱防台联络员:负责接收上级有关防汛防台信息,并将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到户到人;当发现本居民区出现洪涝台灾害前兆时,及时发出预警信息,组织动员危险区域内群众转移到安全场所,并及时报告村级防汛防旱防台工作组或负责人或乡级防指;当本居民区出现洪涝台灾害时,应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报告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或负责人或乡级防指,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协助当地乡镇(街道)做好人员转移工作;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企事业单位防汛防台联络员:负责接收上级有关防汛防旱防台信息,并将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到户到人;当发现本单位出现洪涝台灾害前兆时,及时发出预警信息,组织动员危险区域内群众转移到安全场所,并及时报告村级防汛防旱防台工作组或负责人或乡级防指;当本单位出现洪涝台灾害时,应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报告村级防汛防旱防台工作组或负责人或乡级防指,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协助当地乡镇(街道)做好人员转移工作;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水库山塘巡查员:按规定开展水库山塘的日常巡查监测,汛期每天至少巡查一次,强降雨或高水位时,须每天24小时驻库巡查;做好监测巡查记录,按时上报,并保管好巡查监测资料;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分析原因,并及时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派水利技术人员诊断;具体落实水库山塘有关保安措施,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抢险工作;及时制止危害水库安全行为,难以制止的要及时向行政责任人和主管部门报告;参加上级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举办的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等;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堤防巡查员:按规定开展堤防的日常巡查监测,每天至少巡查一次,重要堤防高水位时,须实施拉网式巡查;做好监测巡查记录,按时上报,并保管好巡查监测资料;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分析原因,并及时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派水利技术人员诊断;具体落实堤防有关保安措施,配合当地乡镇及有关部门开展抢险工作;及时制止危害堤防安全行为,难以制止的要及时向行政责任人和主管部门报告;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等;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山洪灾害预警员:负责当地雨情观测及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接收上级雨水情信息;当观测到或接到可能出现致灾雨水情信息时,按预案向危险区域群众发出预警,并报告村级防汛防旱防台负责人和乡级防指;协助当地乡镇(街道)做好人员转移工作,或按预案协助村级防汛防旱防台工作组做好人员转移工作;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山洪灾害防御知识培训等;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地质灾害监测员:按规定开展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巡查、监测,及时做好记录,并做好资料的保管;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配合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区域群众避险转移和自救互救工作;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等;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房屋保安联络员:配合上级开展住房防灾能力鉴定和危房排查,掌握危房的基本情况;接收洪涝台灾害预警信息,当接到可能出现导致房屋倒塌的灾害预警时,根据预案通知居住在危房内群众安全转移;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房屋保安知识培训等;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船只保安联络员:负责防台风预警信息传递至渔船船主、船长及联络员,指导渔船做好防台避风工作;了解、统计渔船及船上人员动态,并及时上报;配合协助当地乡镇(街道)开展遇险船只救援工作;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船只防台风知识培训等;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公路危险区巡查员:负责强降雨期间和之后一段时间辖区内公路安全巡查;一旦发现危险情况,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在临近危险区域处,实施交通管制或疏导;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等;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避灾场所管理员(联络员):负责避灾场所日常管理和避灾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储备;接到洪涝台灾害预警,及时做好接纳避灾人员准备;做好避灾人员登记和物品发放工作,确保避灾人员有食物供应、有休息地方、伤病能及时治疗;开展防灾知识宣传,掌握避灾人员动态,做好思想工作,确保稳定;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避灾场所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等;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与检(巡)查

加强对气象、台风、水旱、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测工作,完善监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水旱灾害监测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暴雨、洪水、风暴潮、干旱及山地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提供气象、水文、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在旱期,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供水情况。

3.1.2山洪灾害监测

易发山洪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街道)政府和社区、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监测预警员,落实监测预警职责。

3.1.3水利工程巡查

水库、堤防和其他险工险段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

3.1.4防汛防台检查

1)乡镇(街道)政府和防指应当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防汛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建设、城管、电力、交通运输、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市政、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的防汛防台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3.2 预防预警信息

3.2.1 气象水文信息

县气象与水文部门要加强联系,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监测、会商和预报,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要及时、准确的把天气、水、雨情等有关信息报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为防汛防旱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县防指办,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规定时间观测后10分钟内报到县防指办,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水位时,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工程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防指办,乡镇(街道)防指办应立即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

当河堤等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堤防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县政府、县防指和县水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山塘水库工程信息

在山塘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山塘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等关键部位加强监测,并按照省、市、县防指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县主管部门、水利部门和县防指报告。山塘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上报县防指。

当山塘水库出现险情时,山塘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县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的相应措施。

当山塘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山塘水库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县防指报告,并立即向山塘水库下游可能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2.3 洪涝灾害信息

1)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工矿企业、水利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事发地防指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县防办应全面收集受灾情况。发生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指,县防指对灾情组织核实,并及时上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3)县防指办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轻度灾情旬报。

3.2.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县防指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县防指和各乡镇(街道)防指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特大旱情3日一报;严重旱情5日一报;中度旱情和轻度旱情旬报。

3.2.5 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防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防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上报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防旱责任人、防汛防旱队伍和地质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防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堤防、山塘水库、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和应急抢险预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预案和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并开展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编制的效果,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防指、各乡镇(街道)防指和各工程管理单位应储备充足的抢险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台风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加强台风监测和预报,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办法》及时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可能受台风影响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各地各部门按防台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3.3.3 降雨及江河水位实时预警

当降雨和江河水位即将达到警戒值或以上,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加强降雨监测,及时向县防指及报告雨情、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并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收到水文部门的降雨信息后,立即向有关乡镇(街道)政府、防指和单位发出警报或预警通知单。乡镇(街道)政府、防指和有关单位接到降雨警报或预警通知单后,应及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预警。当水库大流量泄洪时,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向下游发出预警。

3.3.4 地质灾害预警

1)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县气象、国土资源、水文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有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地方,县国土资源局应指导、协助做好各点应急预案的编制,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同时指导、协助制订人员转移方案,要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重要地质灾害易发点、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每个乡镇(街道)、村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强降雨期间,应加强巡查、监测,并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县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5山洪灾害预警

有关乡镇(街道)、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巡查预警员,汛期坚持每天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转移群众,并报乡镇(街道)政府或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3.3.6 干旱灾害预警

当梅雨期降雨严重偏少或其他时段长时间干旱、水库蓄水严重不足、江河水位偏低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防旱的各项准备工作。

3.3.7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有关地区的政府做好群众转移的有关工作。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我县的洪水风险图、干旱风险图,国土部门应组织绘制地质灾害风险图。

2)各级防汛机构应以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转移安置和防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4.2 防汛、防旱预案

1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山塘水库管理部门编制和修订防御山塘水库洪水方案,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水利部门审批。

2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编制防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3.3 台风、水雨情监测网络

气象、水利部门进一步加强台风、水雨情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建设高密度台风、水雨情实时监测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地测到台风和水雨情。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不同的应急程序。

4.1.2 县防指负责中型水库、县城防洪等重大的水利水电、防洪工程超设计标准洪水调度;督促指导各相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在乡镇(街道)防指负责。必要时县防指可直接调度。

4.1.3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各级政府和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防旱减灾和防旱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4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将影响到邻县的,县防指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请求协调处理。

4.2 应急响应级别

按工程险情、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分别启动相应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3 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温州一带登陆,可能经过我县,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2)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mm以上,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或特大暴雨;

3)大溪、小溪、四都港、船寮港、瓯江、祯埠港等其中一条河流水位达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

4)中型水库及瓯江重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5)较大范围内夏季连续干旱60天以上,饮用水困难人数达10万人以上。

4.3.2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召集县防指成员和各乡镇(街道)防指指挥会商,启动防御特大洪水、防旱预案并作出相应工作部署,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和非常防旱期,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部署防汛防旱工作;同时报告市防指。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旱工作。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河网和中型山塘水库等水利工程调度。由县防指指挥带班,加强值班,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防汛防旱措施。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防指办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2)各乡镇(街道)、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带班,各乡镇(街道)、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各级防汛机构和责任人根据职责要求做好相关防御工作,受灾乡镇(街道)防指指挥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防旱抢险工作。

4.4 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厦门以北或我省舟山以南登陆,并将较严重影响我县;

2)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200250mm,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或特大暴雨;

3)大溪、小溪、四都港、船寮港、瓯江、祯埠港等其中一条河流水位高于十年一遇洪水位,但低于二十年一遇洪水位;

4)重要山塘、小型水库及瓯江一级支流重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5)较大范围内夏季连续干旱45天以上,饮用水困难人数达5万人以上。

4.4.2 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报告市防指,做好相关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旱;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带班,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度;县防指办不定期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防指办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2)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带班,各乡镇(街道)、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各级防汛机构和责任人根据职责要求做好相关防御工作,受灾乡镇(街道)防指负责人应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防旱抢险工作。

4.5 Ⅲ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1)当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厦门以南、我省舟山以北登陆或紧擦浙江沿海北上,并将较大影响我县;

2)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150200mm,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

3)大溪、小溪、四都港、船寮港、瓯江等其中一条河流水位高于五年一遇洪水位,但低于十年一遇洪水位;

4)山塘及瓯江二级支流重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5)较大范围内夏季连续干旱30天以上,饮用水困难人数达2万人以上。

4.5.2 Ⅲ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县水利局班子成员带班,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乡镇(街道)防汛防旱工作。适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乡镇(街道),并向市防指办报告。

2)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带班,各乡镇(街道)、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各级防汛机构和责任人根据职责要求做好相关防御工作,受灾乡镇(街道)防指负责人,应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防旱工作。

4.6 级应急响应

4.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应急响应

1)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100150mm,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

2)大溪、小溪、四都港、船寮港、瓯江等其中一条河流水位高于三年一遇洪水位,但低于五年一遇洪水位;

3)较大范围内夏季连续干旱20天以上,饮用水困难人数达5000人以上。

4.6.2 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县防指办主任带班,加强值班力量,加强对汛情、旱情的跟踪和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县防指视情况派出相关专业部门组成工作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乡镇(街道)防汛防旱。并将情况报告县防指指挥、副指挥。

2)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到岗带班,各乡镇(街道)加强值班,各级防汛机构和责任人根据职责要求做好相关防御工作,防指负责人应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防旱工作。

4.7 应急响应措施

4.7.1 台风灾害

1)台风灾害应急处置由县防指负责。

2)发布台风消息阶段:

<1>防指办和水利、气象、国土等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预报和监视台风动向;公安、交通运输、电力、建设、民政、旅游、农业、教育等部门密切关注台风动向。

<2>气象部门及时将台风预报消息,报送县委、县政府、县防指和各乡镇(街道),并向公众发布。

<3>防指办、水利部门分析防台形势,明确防御重点,研究落实防台措施。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4>国土资源部门密切关注台风动向,与气象部门共同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

<5>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各地加强公路、铁路以及在建工程的巡查;加强对公路沿线设施的安全防护;准备好各类抢险物资、车辆和机械等设施,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

<6>建设部门组织各地检查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7>卫生部门组织做好救灾防病所需的药品、血源、消毒器具、医疗器械、救护车辆、燃料、备用电源和通讯设施等应急准备工作。

<8>农业部门指导各地做好果树、高杆作物、大棚和养殖场禽舍的加固工作。

<9>电力部门组织各地检查加固电力设施和设备,做好防台准备,指导水电厂、变电所做好防洪准备。

<10>发改局指导各地加强库存粮食防台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11>旅游部门组织指导各旅游企业、景点及游客的防台保安工作,做好防台抗灾准备。

<12>教育部门组织指导中小学校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13>公安部门做好应急抢险和受灾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

3)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1>防指办和水利、气象等部门加强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有关部门;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电力、建设、旅游、农业、教育等部门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水利、国土资源、交通、建设、民政等部门派出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指导防台工作。

<2>气象部门作出台风路径、影响范围和风、雨量等级的预报,水利部门做好洪水预报和测报的各项准备。

<3>防指办、水利部门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堤防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以及临时防台措施;做好水库的预泄工作。

<4>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防台抗灾准备,组织各地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应急小分队处于警备状态;及时通过县电视台气象预报节目、手机短信信息系统通报地质灾害预报信息。

<5>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各地做好车辆、抢险机械及相关人员的防台工作;督促业主(建设单位)做好公路在建工程施工人员的紧急撤离准备工作;调整客运班次;检查抢险救灾、车辆、应急人员和物资设备等的落实情况,抢险救灾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6>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各地做好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检查落实高空设施、建设工地、城市供排水设施、低洼易涝地带和地下空间设施等防台工作。利用城市公交和公共场所电视屏幕滚动播出台风消息。

<7>民政部门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工作,指导各地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准备工作。

<8>卫生部门组织指导各地建立应急指挥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救灾防病应急队伍;储备应急药物、试剂和监测仪器设备等。

<9>教育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乡镇向各地学校、幼儿园通报台风警报,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检查校舍安全,做好防台工作。

<10>农业部门指导各地组织抢收成熟农作物,做好农业设施的防台工作。

<11>电力部门组织各地对电力设施、设备的防台工作进行再检查、再部署、再落实。

<12>发改局检查各地粮库防台落实情况,对沿江和低洼粮库进行重点督查。

<13>旅游部门督促各地组织受台风影响地区的旅客转移到安全地带。

<14>广播电视台及时播发台风警报、防台自救知识和县防汛防旱指挥部部署的防台工作。

<15>公安部门做好防台救灾各项工作。

4)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1>台风可能登陆并严重影响我县时,县政府或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根据情况可提前发布命令),各级领导深入防台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救灾措施,特别是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群众实施梯度安全转移。台风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可采取停业、停工、停运、停课等非常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2>气象部门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台风暴雨的量级和落区的预报。水利部门根据气象预报进行流域洪水估报,根据降雨实况及时作出洪水预报。

<3>防指办、水利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密切监视水库、小流域的强降雨及水情、工情,并及时发出预警。对水库水闸等进行科学调度。及时掌握各地灾情。组织水利工程抢险。

<4>国土资源部门启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具体部署全县防台期间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协助各地对5级预报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对4级预报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地带居民进行撤离,其他地质灾害隐患点人员做好撤离准备工作,对3级预报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巡查,提醒有关人员作好撤离准备。

<5>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客运、货运车辆的安全运行管理,必要时,对非常区域车辆令其停止营运;督促业主(建设单位)做好公路在建工程施工人员的紧急撤离工作。

<6>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工作。台风影响区停止在建工程施工。做好市政设施的抢修准备。

<7>民政部门检查指导各地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协助乡镇政府做好被转移群众的生活安置,收集各地灾情。

<8>卫生部门组织各地做好医疗抢险准备,进入临战状态;检查急救设施、设备状态及备用血源等情况;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抢救伤病员。

<9>教育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台风影响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上课、集会等群体性活动。

<10>农业部门进一步组织做好大棚种养业的卸膜保棚等应急措施,继续做好处在危险地带人员和畜禽的转移工作。

<11>电力部门部署电力系统防御台风暴雨洪水工作。停止高空、室外等作业,及时转移危险地带人员,保障防台救灾重要用户用电和应急供电。

<12>电信部门做好启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的准备,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防台救灾重要信息的传递,检查落实通讯基站、设备和备用电源的安全运行工作,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13>发改局组织指导各地对易出险部位进行再检查,及时组织转移人员、财产、物资等。

<14>旅游部门负责关闭景区,停止游乐设施、游览船只、漂流等项目的营运;督查受台风影响地区游客返回情况,确保游客回到安全地带。

<15>公安部门组织各地做好道路、桥梁和城镇街道必要的交通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通过110掌握各类遇险人员情况,及时调配警力营救。做好协助重点受灾乡镇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16>县委宣传部指导新闻单位(新闻网站)滚动播发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及提醒公众注意的事项;及时播发县委、县政府,县防指部署的防台工作和各地、各部门防台动态。

4.7.2江河洪水应急响应措施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部防,必要时申请动用武警部队等参加重要堤段、重要工程的防守或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后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闸门泄洪、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7.3  山洪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县防指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进一步恶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时,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气象、水文相关信息和实际情况,及时发出预警,并作出是否紧急转移群众的决定,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街道)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搜寻,必要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武警部队请求救援。

4)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指和所在乡镇(街道)应召集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4.7.4 工程险情应急响应措施

1)当出现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险情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防指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抢险应急转移赢得时间。

2)险情的应急处理,首先由险情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防指发出预警信息,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要求相关单位无条件立即迅速落实,特别是组织人员安全转移,要尽可能减少损失。

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山塘水库在溃坝和水闸将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塌时间,为下游群众转移,减少损失赢得时间。县防指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业人员赶赴现场指导。

4.7.5 干旱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县防指应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防旱措施,并负责组织防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行政首长防旱目标责任制,确保我县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强化防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防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防旱工作。

c、启动相关防旱预案,并报上级指挥部备案。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防旱期,启动各项特殊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开展人工增雨等。

d、密切监视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防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防旱救灾工作。

f、坚持旱情灾情及防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防旱情况。

b、及时组织防旱会商,研究部署防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防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备案。

d、督促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各个部门落实防旱职责,做好防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防旱资金和防旱物资。

e、做好防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防旱情况。

b、加强防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适时对防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c、注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防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d、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防旱工作。

4)轻度干旱

a、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防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7.6内涝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当出现内涝灾害时,县防指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建设等部门增加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涝,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洪的压力。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防汛防旱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 抢险与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当地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山塘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防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汛情、旱情及防汛防旱动态等,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 新闻报道

4.13.1 报道汛情、灾情必须真实,不得随意夸张;天气预报、洪水预报、汛情公告必须按县防指、气象和水文部门提供的材料公布,不得随意修改;

4.13.2 综合性报道、向上级新闻单位和对外的报道,需经县宣传部审查后才能发布。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指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防旱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防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防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协助群众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县电信、移动等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防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县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山塘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县防指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防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防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青田县历史上的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县、乡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防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向县人武部提出申请,由县人武部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d、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e、凡进入危险地点、接触有毒物体、易爆物体抢险的,事先必须向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险情和详细的抢险措施,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明知抢险无明显效果又非常危险的地点,一般不派抢险队伍进入抢险,但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2)防旱队伍

a.在防旱期间,县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防旱救灾工作。

b、防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生活用水、流动灌溉,维修保养防旱机具,租赁、销售防旱物资,提供防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县供电局主要负责抗洪抢险、防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防旱救灾物资运输;低洼地区受洪水威胁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的调配;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县港航局负责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以及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县卫生局及防疫站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派出所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防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县防指、各乡镇(街道)防指、重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b、县防指、各乡镇(街道)防指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c、防旱物资储备。县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防旱物资,由县防指负责调用。

d、防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的乡镇(街道)应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方案。

2)物资调拨

a、县乡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乡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县的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b、县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县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乡级防指向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防旱需要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抢险、防汛物资补充或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等。

5.2.9避灾场所保障

建设、民政、教育、文化、人防、地震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确定本地区的避灾场所,设立标志,确保灾害来临时供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躲避。

5.2.10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防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防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防旱。

3)县、乡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防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防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在防汛防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防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县防汛防旱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全县防汛防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做好水雨情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确保报汛站的水雨情信息在10分钟内传到县防指。

3)建立和完善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工程数据库、重要水库的地理数据库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县防指与省、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各乡镇(街道)防指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6)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7)建立全县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县防旱形势和作出防旱决策提供支持。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系统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防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县、乡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县、乡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防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市、县防指机构统一组织培训。省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市、县防指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市、县防指负责乡镇(街道)防汛指挥部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 演习

1)县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时,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善后工作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县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县卫生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乡镇(街道)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防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防旱工作评价

每年县、乡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防旱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以及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防旱工作。

7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防指成员单位细化预案作为本预案的补充,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并向市政府推荐表彰;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申报,争取追认为烈士;对防汛防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防汛防旱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423日印发


附件: 青政办发〔2014〕0021号.ceb

( 供稿人: 责任编辑:吴升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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