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1〕101号
索引号:
  00265290x-04-2011-6003
生成时间:
  2011-08-25 00:00:00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部门:

《青田县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推进我县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主动预防、及时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发生在我县范围内,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应当由我县处置或现行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有较多人员参与、秩序较为混乱的集体上访,或者发生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地区、部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罢工、罢市、罢课,卧轨拦车、煽动性口号、标语、横幅等严重情况和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或存在即将发生的上述严重违法情况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1.3 处置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置群体性事件,坚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单位,落实工作责任,由责任单位负责处置工作的组织和指挥,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原则上群体性事件由事发地乡镇或涉事主管部门负责处置。事件涉及两个以上乡镇的,系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相关专项组处置范围的,由专项组牵头单位负责牵头处置;不属于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相关专项组处置范围的,由县委维稳办负责牵头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牵头处置。

2)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要健全维护稳定工作预警机制,对矛盾纠纷注重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调处,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了、化解的了、处置得好,努力把问题和苗头防于未然。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按照“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要求,坚持教育疏导为主,讲究策略,注意工作方法,控制群体性事件的规模,使参与和围观的人数不再继续增加,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3)依法办事、妥善处置的原则。要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4)慎用警力、警械和强制措施的原则。根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起因、规模、影响、现场情势、危害程度及事态发展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使用处置性警力、警械和强制措施。需要动用处置性警力的,必须准确把握出警时机,做到有理有节,既要防止使用处置性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得当导致矛盾激化,又要避免处置性警力和措施当用不用而贻误战机,致使事态失控。

5)及时、果断处置的原则。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2 分级标准

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一般(Ⅲ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三个等级。

2.1 一般群体性事件(Ⅲ级)

一般群体性事件是指事态简单、规模不大。仅对辖区较小范围内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人员受伤的事件。

2.2 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

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规模较大,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发生聚众冲击、围攻县政府机关或其他要害部位,事态可能扩大的;

2)发生聚众堵截铁路、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业调度机构,可能导致铁路运输中断或者堵塞辖区公路主干道,致使公路运输中断的;

3)发生100人以上或参与船舶在30条以上,堵塞水上主要航道,造成水运中断的;

4)发生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实施打砸抢烧等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5)发生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罢市、罢课,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去省、市、赴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6)发生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7)发生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可能引发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2.3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规模很大,对抗性特征突出,对当地和全县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和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发生聚众冲击、围攻县以上国家机关和要害部位,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国家机关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发生人数较多堵截铁路、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业调度机构,导致铁路运输中断的;

3)发生2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有打砸抢烧等行为,造成10人以上受伤或3人以上死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

4)发生300人以上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罢市、罢课,并呼喊、张挂诽谤性、煽动性口号、标语、横幅,事态可能失控或造成政治影响的;

5)发生人数较多去省、赴京非法聚会和集体上访,有过激和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6)校园内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学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7)发生100人以上的涉外群体性事件,可能造成外交纠纷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8)发生200人以上或者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9)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10)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信息流转

3.1 预警性信息流转程序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各类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苗头,应立即上报县委办、县府办和县委维稳办。县委维稳办根据各地各有关部门上报和上级通报所掌握的信息,分析、研判,属于市、县处置范围或涉及敏感问题和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领导,根据县领导指示,组织、协调落实相关工作,并通报相关乡镇、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议事专项组、涉事主管部门。

3.2突发性信息流转程序

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乡

镇和其他部门、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派出所或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同时按有关规定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委维稳办。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后,应迅速指派相应警力组成第一梯队到达现场负责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搜集和报告现场情况,并迅速报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县委维稳办。涉及市、县处置范围或敏感问题和重大的群体性事件,由县委办、县府办、县委维稳办、县公安局按信息报送有关规定报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接到情况报告后,根据事发地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迅速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判定,提出处理意见和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报请县委、县政府领导决定。按照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报,协调指导有关乡镇和部门落实措施。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的信息流转程序,由县公安局根据此项工作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3.3信息报送方式

根据情况紧急程度,可由发生地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乡镇、部门或单位口头(电话)先报,而后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和涉事乡镇、主管部门通过传真或政府电子政务应急管理平台等方式续报。上报内容包括事件起因、目标指向、规模程度、所做工作情况、事态发展状况及下一步措施等。需要上级支持和相关部门协调的,可提出请求意见或建议。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续报。

4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和分级响应原则,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并按要求立即到位,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4.1 应急处置指挥部

4.1.1 应急处置指挥部 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担任,县委办、县府办、县委维稳办和相关部门、乡镇领导为指挥部成员。按不同响应等级开展工作。

4.1.2 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 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根据相关规定和现场情况决定现场处置工作措施、任务分工、警力和劝返力量的配置等相关工作;负责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紧急情况下,有权决定依法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一切有效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领导。

4.2 现场指挥部

4.2.1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公安机关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的组成人员原则上由事发地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县级主管单位主要领导、公安局、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专项组牵头单位、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组成。按不同的响应等级开展工作。现场指挥部的地点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4.2.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根据相关规定和现场情况决定现场处置工作措施、任务的分工,警力和劝返力量的配置。

2)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4)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密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紧急情况下,有权决定依法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一切有效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上级部门。

7)根据县委、县政府或上级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8)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4.3 县级有关部门的职责

制定本部门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和决策,并根据本部门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的开展;督促事发地有关部门限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1)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相关协调指导工作,督促并指导各专项组做好牵头处置工作。

2)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各专项工作小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问题专项工作小组,涉法涉诉问题专项工作小组、教师问题专项工作小组、企业军转干部问题专项工作小组、企业转制问题专项工作小组、其他信访热点问题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本专项组相关职责范围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疏导、化解、对话、劝返和现场处置的组织;负责对本专项组牵头处置的群体性事件劝返力量的组织和动员;负责牵头解决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和善后工作。

3)县委维稳办:负责涉及群体性事件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工作,提出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县委维稳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相关乡镇和部门(单位),根据上级指示,协调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各部门(单位)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及时收集掌握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督促检查相关乡镇和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好上级指示,对失职渎职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县政府应急办:根据指挥部指令,积极协调县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等职能,加强相关保障工作。

5)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收集、跟踪县内外舆情,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制止非法采访,准确引导舆论。

6)县公安局:负责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性、内幕性情报的搜集与重点人员的侦察和控制;负责重大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的相关工作;根据现场指挥部的部署,做好警力和消防、防暴等器材的配置及相关准备;做好政策、法律的宣传工作。对不听劝阻者实行强行隔离;在紧急情况下,对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活动进行果断处置,对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实施打击;加强互联网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引导网上舆论,对随意报道、恶意炒作群体性事件,依法进行查处。

7)县信访局: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劝返工作组,指导协助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专项组做好群体性事件的疏导、化解、对话、劝返等工作,负责做好参与进京和群体性赴省到市上访人员中的政策解释、法律宣传和劝阻、接返工作。

8)县国安分局:搜集三股势力、境内外敌对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在幕后策划指挥、蛊惑煽动、插手利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相关侦察、处置工作。

9)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负责群体性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0)县卫生局: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协调群体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援。

11)县委610办公室:负责发现和掌握FLG等邪教组织参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及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范、打击工作。

12)县交通局:负责协调提供应急处置所需车辆、及时完善道路设施,保障道路畅通。

13)县人武部:参与处置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根据需要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协助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14)县消防大队:负责处置和扑救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各类火灾,排除火灾隐患;负责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抢险救援。

15)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事发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的车辆、物资、器材等应急保障工作。

16)县民政局:负责受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17)县规划建设局:组织和协调市政公用环卫行业参与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的救援、抢险、洗消等工作。

18)县级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引发事件的原因和问题焦点,提供相关的政策法规、历史背景、专家论证和法律服务保障。

5 分级响应

5.1 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1)县委、县政府应急响应: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县委书记或县长担任总指挥,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处置指挥工作。县委办、县府办、县委维稳办和相关部门、乡镇主要领导为指挥部成员,具体人员由应急处置总指挥确定。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委办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涉事乡镇或主管部门或涉事专项组牵头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县委办、县府办、县委维稳办、县公安局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交通管制组、防爆攻坚组、法制宣传组、后勤保障组、抢险救护组、消防灭火组、宣传劝导组、应急机动组。

2)相关部门应急响应:县公安局迅速组织事发地派出所民警和巡(特)警大队民警组成第一梯队,先期抵达事发现场,立即开展现场封控,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和组织抢险救援行动,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积极动员全县警力组成第二梯队(分设:法制宣传组、交通管制组、消防灭火组、调查取证组、抓捕行动组、处置保障组、机动备勤组等)到达指定位置,根据指挥部指令适时开展工作。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较多、处置力量严重不足时,应急指挥部调集城管执法局、人武部等系统机动力量,并请求上级公安机关增援力量予以支援,相关力量组成第三梯队参与处置。县信访局迅速督促相关部门、乡镇组织所需劝返力量到达现场开展政策宣传,并努力做好劝返工作。县卫生局调集救护车辆及人员到达指定地点待命。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及时做好新闻媒体记者的接待和管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对未经批准的新闻媒体记者劝离现场。

3)乡镇及相关部门、单位应急响应:建立劝返组按指挥部的指令到达现场做好劝返工作,并积极开展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排查、疏导、研判、上报工作,对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加强疏导,全力防控,确保群体性事件不扩散。

4)对现场可能出现驾车冲撞,持枪、持爆、持械威胁或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情形时,经指挥部批准,可组建携带杀伤性武器的“突击小组”,于现场附近秘密待命。需要市局增派警力或调动武警兵力的,经指挥部批准后,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警力调动审批程序的通知》和《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上报审批。

5.2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县委、县政府应急响应: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长,有关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县委维稳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动态信息的收集、研判当好参谋,通报预警信息,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加强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劝返及现场处置工作,视情建立各工作小组。

2)相关部门应急响应:县公安局迅速组织事发地派出所民警和巡特警大队民警组成第一梯队,先期抵达事发现场,立即开展现场封控,维护现场秩序,并及时上报现场情况。视情动员全县警力组成第二梯队,根据指挥部指令待命。县信访局组织所需劝返力量,县卫生局调集救护车辆及人员到达指定地点按指挥部指令适时开展工作。县委宣传部及时做好新闻媒体记者的接待和管理工作。

3)乡镇及相关部门、单位应急响应同Ⅰ级。

5.3 一般群体性突发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涉事乡镇或主管部门应急响应: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由乡镇党委、政府或涉事专项组牵头单位或涉事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县公安局分管领导任现场指挥长,相关部门、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视情况组成处置工作小组。

2)相关部门应急响应:县公安局迅速组织事发地派出所民警和巡特警大队民警编成第一梯队在指定地点备勤,并视情动员全县警力组成第二梯队待命。县信访局视情组织所需劝返力量,县卫生局根据指挥部指令及时做好医疗保障准备工作。

3)乡镇及相关部门、单位应急响应同Ⅰ级。

6 现场处理

突发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由现场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1 现场控制

现场控制工作原则上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和实施。根据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最先到达现场的公安民警应当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搜集现场情况并及时报告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应当在报告领导的同时,根据现场态势变化调集警力赶赴现场。在控制过程中,要及时采取分隔、封锁、现场管制或引入某一封闭场所等措施,避免事件的围观者和参与者增多。县公安局根据需要,派出一定数量的便衣民警搜集和固定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并适时依法查处和打击重大群体性事件现场的违法犯罪活动。

6.2 舆论处置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按照《青田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要求视情启动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一是启动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协调机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小组成员,传达上级和县委、县政府精神,研究分析形势及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责任制。

二是启动新闻发布方案审批机制。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根据事件情况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人请示,并遵照批示迅速组织落实。必要时向丽水市政府主管部门、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新闻办请示、报告。

三是启动新闻发布机制。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组织及时、有序的新闻发布。新闻发布由新闻发言人(通常为负责事件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或由事件处置指挥部、事件处置主管部门指定)通过新闻发布会、吹风会、受权发布、散发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形式发布信息(发布活动的地点、时间和次数等,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及发展情况而定)。优先安排接受上级主要媒体和县级媒体的采访。

四是启动记者采访管理机制。及时受理记者的采访申请,向记者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迅速设立县新闻中心,并提供电话、传真、上网等服务,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同时要加强对记者采访的组织、现场管理以及引导工作。

五是启动舆情跟踪和通报机制。收集和整理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

六是启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机制。迅速开展积极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网上有害信息;采取“网上来、网上去”的方式,加强网上评论和网上跟帖,以正面声音挤压有害信息的传播空间。

七是启动向外地和驻外机构及港澳台方面通报机制。突发群体性事件涉及或影响到青田行政区域外的,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及时报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并通报相关县(市、区);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国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县外办、台办负责报告市政府相关部门,并遵照指示迅速办理。

八是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授权或指定新闻传媒中心、县广电台做好突发群体性事件现场文字、图片、音像和影视资料的采写、拍摄工作。必要时,经批准,邀请上级新闻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在第一时间对外统一发稿。事发单位和相关部门对中央、省市主要新闻机构、县级新闻单位记者的采访、拍摄应给予支持。

6.3 现场劝返

当群体性事件发生现场未发生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先进行疏导和劝返,在劝返小组到达现场前,劝返工作由涉事单位、行为发生地的党委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异地群众聚集形成群体性事件的,群众来源地乡镇要按照分工原则,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件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异地群众的教育和送返工作。

6.4对话与威慑

根据现场情况或应涉事群众的要求,可以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同群众代表进行对话,对话原则上应另择地点进行。对话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对群众代表进行说服劝导,促使他们消除对抗情绪,逐步把问题的解决纳入到理性、常规的轨道上去。对话工作由处置责任单位组织,县信访局和有关部门配合。党委、政府领导与群众代表的对话由同级信访部门牵头组织安排。在掌握群体性事件核心层人员的具体结构后,可以通过适当途径向核心层人员传递公安机关已经开始密切注意其动向的信息,使他们了解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主动收敛自己的言行,不再为事态的演变扩大推波助澜。

6.5 强制措施

当群体性事件发生现场发生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时,县公安局应当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一是现场若人群已形成一定规模,经党政干部劝导和人民警察劝离,仍然无法控制和恢复秩序时,应当集中警力强制驱散聚集人群。

二是对个别仍态度强硬或与人民警察公开对抗且不离开现场的,应对其摄像取证,实施控制并依法强制带离现场,交由指定单位处理。

三是当现场发生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地区、部位,进入城区中心地段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阻断交通要道,械斗、骚乱以及呼喊、张挂诽谤性口号、标语等严重情况以及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即将发生上述严重违法情形的,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立即出动处置性警力进入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适用必要的警械,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四是现场若发生驾车冲撞,持枪、持爆、持械等威胁或行凶时,由“突击小组”果断出击,迅速制服。

在实施强制措施前应当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告知形式可以采用口头或文字展板并全程摄像,使用文字展板告知的内容,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明示并调集足够的警力,进行周密部署和精心安排,并调集救护车辆到达现场。在实施强制措施后,要加强现场控制,防止事态出现反复,巩固处置成果,严禁无关人员再次进入警戒线内,劝导群众自行离开现场周边区域。

6.6现场后续处置

一是处置完毕后,迅速清理现场遗留物品;保留一部分警力继续警戒;尽快恢复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加强事件地区治安巡逻密度,扩大执勤范围,对现场出现的可疑人员要进行盘查,必要时可对重要地段进行检查;统计人员伤亡情况,掌握抢救情况和转移去向。

二是区别对待,依法处理违法犯罪人员。公安机关要对在现场起组织指挥、串联、煽动和幕后操纵以及有其他违法活动的重点人员要逐一摸清基本情况和现实违法活动情况;对被抓或强行带离人员,要组织专门警力依法及时审查;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予以行政处罚;对重点人员和涉嫌犯罪的要针对性组织取证,提取笔录,固定证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触犯刑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在逃人员,要组织警力开展追捕。

三是及时总结,建立参与重点人员档案。对每名被依法处理的重点人员应建立不良档案,一旦再次或多次发生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理。

四是突出问题查处。对未按照要求落实或存在其他突出问题的,由警务督察部门适时在全局通报;对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组织倒查,对已查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的,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7 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要做好现场重点要害部位和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保卫工作,及时消除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确保现场要害部位和领导的安全,保护现场群众和现场处置工作人员的安全,配合医疗机关及时抢救、转送受伤人员。

6.8 工作纪律

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必须及时赶赴事发现场,根据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的指令做好相关工作;公安民警在参加现场处置工作时,要严格依法办事,防止由于处置不当激化矛盾,授人以柄。现场处置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现场指挥部的命令,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擅自采取处置措施。

7 劝返力量

7.1劝返力量的动员

7.1.1人员来源。现场劝返人员原则上由突发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来源地的乡镇和县相关部门。单位的机关工作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调集县相关部门和其他地方的机关工作人员。

7.1.2动员体系。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劝返力量的应急动员体系,确定应急动员的负责人和联络员及全天候联系方式报县政府应急办、县委维稳办备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迅速做好劝返人员的组织动员和编组工作,确定各组负责人和联络员,并按要求迅速到达指定地点。

7.1.3上访劝返。进京上访和到省、市、县政府集体上访的疏导和劝返工作,由县信访局牵头组织实施。到省、市直主管部门集体上访的疏导和劝返工作,由相对应的县直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县信访局协助做好有关工作,相关部门、乡镇参与劝返。

7.2 劝返力量的配置原则

城区原则上按以下标准配置,乡镇根据实际确定。

1.群体性事件现场参与人数在50人左右的,配置疏导和劝返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20名。

2. 群体性事件现场参与人数在100人左右的,配置疏导和劝返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50名。

3. 100人以上参与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疏导和劝返工作人员配置,由现场指挥部决定。

8 处置力量

8.1 警力配置

重大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的警力,原则上按下列标准配置:

1)鹤城城区。参与人数在50人左右的,首次配置警力一般不少于30人;参与人数在100人左右的,首次配置警力一般不少于50人;参与人数在超过100人的,配置警力数由现场指挥部或县公安局决定。公安局应根据现场情况、工作需要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及时调集足够的警力。警力不足,必要时县公安局向市公安局请求,提供必要的警力支援。

2)其他乡镇。其他乡镇的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警力配置,由县公安局参照城区标准或根据需要配置。

8.2 力量支援

处置性警力严重不足,现场处置工作又急需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报请有关领导和上级相关部门同意,可调集城管执法局、人武部民兵、预备役官兵和武警参加处置工作。

9. 保障工作

9.1 通讯保障。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应急通讯保障由县公安局负责。

9.2 医疗保障。应急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县卫生局负责。卫生局应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令,迅速调集救护车辆、人员及时到达指定地点,确定现场救护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根据需要通知相关医院做好救护工作准备。

9.3 后勤保障。现场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原则上由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办事处)或涉事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

10 事后处置

10.1 后续工作

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对承诺解决的问题要尽快兑现,对没有落实到位的问题要加强监督检查,尽快落实。对有关规定不够完善的,要及时修改完善,对工作亟须而尚未出台的措施、办法,要抓紧研究制定或向上级提出相关建议。对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做好化解和预防工作。

10.2 原因分析

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对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原则上由事发地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和一个县直主管部门的,由该县直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并同时涉及两个(含)以上县直主管部门的,由县委维稳办负责协调;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工作,由县委、县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10.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委、县政府定期、不定期的对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制定错误政策、作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起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2)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3)因泄漏国家机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引发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4)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5)违反规定指令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或违反规定派出警力处置,或滥用强制措施、警械,或违反规定携带、适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6)在预防和处置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附则

11.1 预案的制定与更新。本预案是全县处置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由县委维稳办制定。各乡镇和有关部门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11.2 预案解释。本工作预案由县委维稳办负责解释。

11.3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1.4 其他。本预案中所指“以上”均含本数。

 

 

  

主题词:应急预案 印发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25印发

附件: 青政办发101号.ceb

( 供稿人: 责任编辑:吴升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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