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推进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7〕87号
索引号:
  00265290x-02-2017-3036
生成时间:
  2017-10-11 00:00:00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田县推进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

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推进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推进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

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进一步盘活全县生态公益林资产价值,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融资渠道,规范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42号)、《丽水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林〔20172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县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宽农村抵押物范围,破解农户融资难问题,努力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加快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简化操作,降低费用。坚持从不断满足农民融资需求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可操作性强、手续简便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方式,努力形成高效、便捷、实惠、可持续的金融服务模式。

(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用足用好财政、信贷、监管等方面的政策,调动、激发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参与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引导更多的经济金融资源投向“三农”。

(三)市场运作,风险可控。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政策性支持相结合,以市场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健全和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在积极推进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创新的同时,落实合理分散风险的措施,科学防范金融风险。

三、具体内容

(一)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制度。要在健全完善公益林分户档案基础上,根据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归属和补偿标准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制度。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由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县林业部门核发;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格式参照(丽林〔201727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权利人有融资需求时,可凭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质押贷款。

(二)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登记制度。县林业部门负责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登记管理。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或农户转让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时,需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转让)登记的,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的“中征应收账款统一登记平台”办理质押登记,并把质押登记情况报送县林业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需提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在贷款无法按期偿还时同意由金融机构处置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的履约承诺等材料。

(三)创新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方式。县林业、金融部门要积极探索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方式,通过直接质押贷款、收益担保基金贷款以及收益权转让、收益权信托等多种融资方式,扩大融资渠道。其中,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自有或他人所有的未来一定期限内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未来公益林补偿收益总额的一定比例发放的贷款。公益林收益担保基金贷款,是指村集体或农户以公益林未来一定期限内的补偿总收益为质押,成立担保基金,为农户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倍数一般不超过收益担保基金规模的10倍。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转让,是指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所有人按照一定的贴现率,将约定期限内的获取未来补偿收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约定期内,公益林补偿金由受让人领取;约定转让期满后,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所有人可归还转让资金后取回收益权,也可继续转让。

(四)促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规范发展。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特点和质押贷款相关规定,制定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办法、操作流程,积极推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利率。要建立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引导涉农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并在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之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将公益林质押贷款业务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运用有效结合,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五)加强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监督管理。县林业部门要进一步明晰公益林产权,建立健全公益林权属数据库,每年按照补助标准确定收益权人的补偿金额;为有需求的收益权人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

(六)建立健全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处置机制。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和完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处置机制,对于借款人无法偿还到期质押贷款的,根据收益权人的履约承诺,县林业部门、财政部门协助金融机构划转公益林补偿金,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将借款人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方式代偿。要积极探索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收储平台、风险补偿等方式拓宽质押物处置渠道。

四、工作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相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的重要性,立足实际、勇于创新,努力破解制约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开展的各种障碍。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明确职责分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要把加快推进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确保年内全面推进该项工作。

(三)积极有序推进。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要求,先在生态公益林集中、面积较大的村开展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再向面上推开。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增强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快推进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扩面增量。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加强典型示范宣传,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农户主动参与,为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 青政办发〔2017〕87号.cebx

( 供稿人: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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