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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等3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03    文章来源: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青田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青田县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青田县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4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政府机关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青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评议对象包括所有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四条 评议的主要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五条 社会评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等多种评议方法。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基本程序包括:

(一)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宣传发动群众,被评单位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目标、开展自查自纠等;

(二)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召开评议大会,评议代表与被评单位负责人进行“面对面”或“背靠背”的评议,全面客观地评议被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四)被评议单位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县政府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

(五)广泛开展民主测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第七条 评议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依靠人大、政协支持,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评议结果要向本级政府,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以及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单位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由县政府办公室选聘和培训。评议代表在聘任期内一般不得兼任被评单位自聘的评议代表或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代表所在单位应对评议代表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条 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一条 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配合县政府办公室督促被评单位落实整改等。

第十二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第十三条 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田县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内容主要为行政机关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行政机关必须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邮箱、监督电话并向公众公布。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组织。具体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六条 对群众的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监督组织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并应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同时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将查处结果存档和书面答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也应视情开展调查处理,但可以不予答复。

第七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青田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八条 认真做好保密工作,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田县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规范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消除各种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相关的,在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负责确认和澄清涉及本行政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并根据政府信息“涉及谁、谁澄清”的要求,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主管部门应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现实需要建立开放的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做好密切监控和相关前期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应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及时按预案要求或者有关规定,确定澄清内容、澄清渠道、澄清方式、主责部门,及时(或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工作措施和方法,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要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县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二)以县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具体部门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三)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县政府审批,澄清的内容如果涉及县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政发〔200536号)等有关规定及现行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国家、省、市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关,其所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相关行政机关应及时通过适当的方式和渠道予以澄清;如果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则相关的各行政机关之间应加强协调予以澄清,也可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时获得对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予以澄清的指导、协调。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十二条 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各主责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十三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等部门依据《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管理,防止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行政机关要及时疏导,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地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本县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9日印发

(供稿人: 责任编辑:吴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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