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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12-08-09    文章来源: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切实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各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
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七、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拟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适用本制度。

   九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十二月八日

(供稿人: 责任编辑:朱晓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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