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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2-08-09    文章来源: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各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监察局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四、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五、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

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政府办公室和监察机关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 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应追究政纪处分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办

公室和监察机关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十二月八日

(供稿人: 责任编辑:朱晓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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